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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指導原則系列之Q3:雜質指導原則
ICHQ3指導原則旨在研發及注冊申報時,對雜質研究的內容和限度確定提供指導。
ICH Q3A指導原則為ICH雜質研究的基本準則,該指導原則將雜質分為有機雜質(與工藝和藥物結構有關)、無機雜質和殘留雜質。Q3B指導原則是Q3A的補充,這兩個指導原則主要是對原料藥或制劑中的有機雜質進行描述[1,2]。有機雜質通常在原料藥或制劑的生產過程或儲存期間產生,包括起始物料、副產物、中間體、降解產物、試劑、配體、催化劑等。
Q3C指導原則主要針對的是原料藥或制劑中的殘留雜質[3]。殘留雜質指在合成過程中用于制備溶液或混懸液的有機或無機溶劑。由于殘留溶劑一般具有已知毒性,故有必要對其進行檢查,確保達到符合制劑質量標準、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或其他質量要求。
基于風險評估,Q3C指導原則將殘留溶劑分為1類溶劑(能引起人體致癌或強致癌、危害環境的的溶劑),除特殊情況外,任何制劑或原料藥及輔料中不應使用該類溶劑;2類溶劑(可能導致不可逆毒性的溶劑);3類溶劑(對人體具有低潛在毒性的溶劑)。此外,針對1,2,3類殘留溶劑的限度,該指導原則也給出了明確的規定。比如屬于1類殘留的苯,其濃度限度為2ppm,2類殘留溶劑甲醇,其限度為3000ppm。
無機雜質可能來源于生產過程,它們通常是已知的和結構已鑒定的,包括試劑、配體、催化劑,重金屬或其他殘留金屬,無機鹽及其他物質(例如:助濾劑、活性炭等)。
Q3D指導原則對無機雜質中的金屬提出分類要求[4],根據元素的毒性及在制劑中出現的可能性,將元素雜質分為1類元素:元素砷Cd、鎘Cd、汞Hg和鉛Pb,在生產過程中應限制使用或禁用。2類元素:鈷Co、鎳Ni、銀Ag、金Au等。3類元素雜質:鋇Ba、鉻Cr、銅Cu、鋰Li等毒性相對較低。Q3D的頒布,為藥品中的元素雜質定性和定量控制提供指導,有利于幫助企業通過風險評估來判斷對哪些元素進行額外控制,為藥品制訂合理的元素限度。
[1] Q3A(R2):新原料藥中的雜質Q3A(R2) Guideline.pdf (ich.org)
[2] Q3B(R2):新制劑中的雜質Q3B(R2) Guideline.pdf (ich.org)
[3] Q3C(R8):雜質:殘留溶劑的指導原則ICH_Q3C-R8_Guideline_Step4_2021_0422.pdf
[4] Q3D(R2):元素雜質指導原則Microsoft Word - Q3D-R2_Guideline_Step3_2022_0308_topublish (ich.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