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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de.org.cn/dzkw.do?method=largePage&id=312582
一、日本(“優先審查”)。建議利用申請前咨詢、事前評價咨詢程序、藥品優先審查品種對應性咨詢。
(一)罕見病用藥(由厚生勞動省認定)。日本的定義:①對象適應患者人數在日本不到5萬人;②無可替代的適宜藥品或治療方法;③有效性或安全性優于現存藥品。若申請優先審查,在注冊申請書備注欄注明“x年x月x日被認定為罕見病用藥品”并向獨立行政法人藥品醫療器械綜合機構(以下簡稱“綜合機構”)申請。
(二)除罕見病用藥之外的新藥:見綜合機構發布、2011.10.01開始實施的藥食審查發0901第1號文。
1.優先審查
⑴非罕見病用藥的新藥是否適用于優先審查的考慮:①對象疾病的嚴重性:a.對生命有重大影響(致死);b.疾病發展不可逆,對日常生活有顯zhu影響;c.其他。②臨床獲益風險評估:a.以往無治療、預防或診斷方法;b.基于有效性、安全性和患者生活質量,從醫療角度來看優于以往的治療、預防或診斷方法。綜合評價①和②。
⑵注冊申請:①在注冊申請書備注欄注明“鑒于其他理由申請優先審查”并附理由;②若綜合機構已實施針對藥品優先審查品種的對應性咨詢,應在備注欄注明并在申請書后附綜合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書。在注冊申請之后才形成評價報告的,不必附加報告。
⑶流程:①申請人提出申請→綜合機構聽取專家意見并整理關于是否適宜的意見→報告厚生勞動省→厚生勞動省醫藥食品局審查管理課(以下簡稱“審查管理課”)決定是否適用。若已通過優先審查品種對應性咨詢判定了優先審查的適用性并且無特殊變化,會基于該評價來判斷,并將整理的意見報告厚生勞動省,由審查管理課判定是否優先審查并通知申請人、綜合機構、藥事和食品衛生審議會的主管部會。②在可能的范圍內將審查的各階段順序優先。③獲批時公開信息。
⑷有多個適應癥的申請:優先審查對象適應癥和之外的適應癥應分別申請,分別做注冊申請書和申請資料。共通的資料可以只附在優先審查對象適應癥的申請書之后。在各自申請書的備注欄注明其他適應癥。
2.優先試驗咨詢
⑴考慮:可進行優先試驗咨詢的藥品,以藥事法第14條第7項和本通知第1中1的規定為準。基于可推定在醫療上受益的數據(原則上應有截至IIb期的試驗結果)推定是否適用優先審查。
⑵流程:申請人提出申請(已被認定為罕見病藥品則不必)→綜合機構聽取專家意見并決定是否適宜→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并報告厚生勞動省。審查管理課同時告知藥事和食品衛生審議會的主管部會→綜合機構在可能的范圍內優先咨詢。優先試驗咨詢的具體方式參考《關于獨立行政法人藥品醫療器械綜合機構實施得當面建議、證明確認調查等的實施要點等》。
二、中國
現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和2009.01.09實施的《新藥注冊特殊審批管理規定》。總原則:早期介入、優先審評、多渠道溝通交流、動態補充資料。范圍:(一)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從植物、動物、礦物等物質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劑,新發現的藥材及其制劑;(二)未在國內外獲準上市的化學API及其制劑、生物制品;(三)治療艾滋病、惡性腫瘤、罕見病等疾病且具有明顯臨床治療優勢的新藥;(四)治療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疾病的新藥。(一)和(二)可在交CTA時提出特殊審批申請,CDE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申請資料。(三)和(四)在報生產時才能提出特殊審批申請,CDE在20日內組織專家會議審查,確定是否進入特殊審批。
特殊審批時可對下列情形補充新的技術資料:
1.新發現的重大安全性信息;
2.根據審評會議要求準備的資料;
3.溝通要求:⑴CDE應與申請人共同討論。屬(一)和(二)且同種藥物尚未獲準實行特殊審批的,申請人在獲得基本的臨床前藥學研究、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后,可在報CTA前就特殊審批的申請和重要技術問題向CDE提出溝通交流申請。⑵完成某一階段臨床試驗及總結評估后,可就下列問題向CDE提出溝通交流申請:①重大安全性問題;②臨床試驗方案;③階段性臨床試驗結果總結與評價。⑶若臨床試驗中需修訂臨床試驗方案、適應癥及規格調整等重大變更,可在完成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影響的評估后提出溝通交流申請。
CDE在2009.03.02出臺的《特殊審批品種單獨立卷資料撰寫指導建議》:撰寫資料的基本原則:①產品基本情況及目標特征②;適應癥(或用途)情況;③已完成的研究;④本次申請目的及支持信息;⑤風險控制計劃和實施方案。包括:資料綜述、擬開展的臨床試驗方案或已完成的臨床試驗綜述、結合已完成的試驗(臨床前和臨床)評價安全性和有效性、已完成的藥學研究資料綜述、其他主要研究內容綜述、申請是否有足夠的風險控制計劃和實施方案、總結和討論。
⑴綜述資料:申請藥物的治療目的、對象適應癥的特點、流行病學數據、嚴重程度、是否有治療手段、臨床現狀等。
⑵分別對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結果綜述的撰寫提出了要求。
⑶強調風險控制計劃就是結合對研發產品的認識,將管理措施和手段有針對性地應用于產品的研發過程。①安全性問題摘要。常規風險控制計劃應包括:a.研究中對可疑ADR內部的評估和報告系統;b.準備給管理部門的報告:包括ADR快速報告和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PSURs。②附加的風險控制計劃:a.前期研究已發現(或預計可能發生、或需關注)的安全性問題;b.由申辦者監測安全性問題和計劃的措施;c.評價和報告的重大事件。建議在風險控制計劃中包括研究、評價、控制/報告重大安全性結果的事件。
CDE在2009.03.02出臺的《特殊審批品種溝通交流工作機制實施細則》:申請人填寫《新藥注冊特殊審批溝通交流申請表》,提交擬討論的問題及相關資料等→CDE收到申請表后3個工作日轉至所在審評部門的主審人,主審人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審核,1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同意溝通交流及溝通交流的問題,給申請人《溝通交流申請回復單》→經審核同意進行溝通交流的:對已獲準實行特殊審批的,CDE應在1個月內與申請人溝通;對符合規定第十一條的,CDE應在3個月內與申請人溝通。溝通交流會由CDE主審人主持,一般不宜超過90分鐘→會議紀要撰寫人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溝通交流會會議紀要(需雙方簽字并納入該品種的檔案資料)。
CDE在2009.03.02出臺的《殊審批品種溝通交流會會議紀要撰寫格式》。
特殊審批品種公示信息。
三、討論
我國和日本的共同點:1.初衷:鼓勵研制新藥,為受嚴重或罕見疾病折磨的患者盡早提供安全有效的治療藥物。2.建議申請人很好地利用各種咨詢機制。3.都是批準后對公眾開放信息。
我國和日本的差異:1.對罕見病用藥品沒有明確的定義和認定。2.日本對一個品種多個適應癥會區別對待,而我國規定中沒有體現(實際操作也許可以借鑒日本)。3.我國在受理、審評、審批等各管理環節的實踐過程中還將不斷完善并借鑒國外。